單位職責:
(一)負責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起草地方性林業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并監督實施。參與擬訂有關市級標準和規程并指導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劃,組織擬訂相關市級標準和規程并監督執行。指導、監管各類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工作,組織指導林木種苗、林木花卉工作,承擔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市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承擔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指導、監督林業資源保護管理。組織編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額,報上級批準后監督執行,監督檢查林木、竹木憑證采伐、運輸;負責市區林地、林權管理,組織、指導縣級林地、林權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應由國家、省、市政府批準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審核或審批。協助管理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承擔市管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核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濕地保護工作。擬訂濕地保護的有關市級標準和規定,擬訂全市性、區域性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組織、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協調全市濕地保護和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石漠化防治工作。組織擬訂全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參與擬訂相關市級標準和規定并監督實施,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組織、指導沙化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
(六)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殖、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采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木材、珍稀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出口審核、申報工作。
(七)負責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在國家和省市級自然保護區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八)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并指導監督實施。擬訂全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協助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集體林場、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九)制定全市林業產業發展政策,合理調整林業產業發展布局,促進林業產業協調發展。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制定林業資源優化配置政策,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擬訂林業產業市級標準并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赴境外森林資源開發的有關工作。指導山區綜合開發。負責油茶等經濟樹種的開發利用工作。
(十)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和專業森林撲火隊伍開展防撲火工作,承擔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承擔全市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和全市林業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工作。承擔、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一)擬訂全市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以及林業產業發展的有關政策建議。監管國有林業資產,管理市級林業資金,監督全市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組織申報全市林業建設重點工程項目計劃,指導管理全市林業基本建設;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部門預算并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市政府規定的權限,審批、核準市級規劃內和年度計劃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制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劃。
(十二)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市林業隊伍的建設。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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